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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首诊负责制度

    时间:2024-04-19   浏览次数:59

    门诊首诊负责制度

    1.门诊实行首负责制度。

    2.门诊患者经导诊台分诊、挂号后到相关科室就诊,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并及时规范书写病历。

    3.首诊医师检诊患者后,判断患者病情属于本专业疾病的,首诊医师应对患者进行处理。

    4.首诊医师经检诊患者后,判断患者病情属于他科疾病的,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认真书写门诊病历,给予认真处理,并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情及应去就诊的科室。

    5.如遇到边缘性疾病患者或遇到诊疗有困难、涉及多学科的患者,首诊医师应先完成病历记录和体格检查,及时请上级医师进行指导,必要时邀请其他科室会诊或上报门诊部办公室或医务部进行疑难病会诊。

    6.当首诊医师邀请其他科室会诊时,被邀请科室应派出高年资医师及时参加会诊,将会诊意见当面向首诊科室医师交代清楚,必要时协助首诊科室进行诊治。

    7.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给接班医师,并当面交接清楚病情,做好交班记录后方可离去。

    8.对来院的急、危、重症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如不属本专业疾病,应先行抢救并及时邀请有关科室专科医师接诊,在接诊医师赶到现场后,向其介绍患者病情和所采取的抢救措施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移交至接诊医师。

    9.经检诊或抢救后,需住院治疗的患者,首诊医师应负责向病区联系,病区不得拒收。病情涉及两科以上的患者,住院治疗时应按照“专病专治”原则,依据患者的主要病情安排住院。

    10.本院病区收住条件不足时,应及时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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