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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规定

    时间:2024-04-19   浏览次数:61

    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规定

    1.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2.临床医生开具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3.临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4.门诊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时限:普通门诊病人一般不超过14天,慢性病最长不超1个月,住院病人住院期间不得出具病休证明,出院时可开具病休证明。

    5计划生育证明按有关规定有专业医师开具。

    6.未取得处方的医师,进修医师不容许出具任何证明。

    7.严禁开人情假条,严禁跨科室开证明。

    8.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应在病人就诊结束或出院时开具,并提示病人立即到门诊部盖章。门诊部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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